事發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0號鈞怡大飯店
我是個媽咪,11/16跟老公帶著剛滿三個月的寶寶,準備要從台東回我娘家彰化,怕寶寶舟車勞頓於是選在高雄主打親子旅店的四星飯店入住休息一晚。
11/16下午3點多到達辦理入住702四人房,我跟寶寶在一樓等,老公由員工引導將車停入地下三樓停車場,事情就發生了。
老公停好車於後車廂拿出行李經過人孔蓋突然掀開,左腳陷入右腳跪地,雙腳因此挫傷掛彩,由於沾滿污泥,老公忍著腳傷自行至洗手間清洗傷口後到一樓櫃檯跟人員說明過程,並要求“要看監視器畫面”。
怕有人又不小心踩入,老公忍傷帶著員工至B3跟他說事發位置,員工卻說這跟他講沒用!!(這是什麼回應!?但或許也是,他只是一般員工。)
看著老公雙腳鮮血真的是嚇壞我了!
飯店後來叫了計程車,讓老公(一個人)去大同醫院就醫,計程車司機還叫他血不要沾到車(真心酸@@)。
期間由於我寶寶還小,不便前往醫院,所以我與寶寶在飯店等待,真的是如坐針氈,只能靠手機瞭解狀況。
接著快5點老公返回飯店,說明員工在就醫期間有前往幫忙拿藥之類的,而晚餐本來和朋友有約,結果只能麻煩朋友買到飯店吃,行程被迫改變,連樓下就是愛河也只能當觀賞用了。
接著到晚上,老公傷口還有出血要換藥,飯店陳經理上來關心,拿了些大紗布、食鹽水等,還有雞精來寒暄,我也問了攝影機畫面,經理表示攝影機未拍到跌入的位置,並表示當天房費退費,請我下樓辦理退費。
下樓至櫃檯,我也問了事後處理,陳經理說要等保險,因為碰到假日,到11/20才有結果,會主動和我們聯繫。
而對於為何會發生如此意外,只說該大樓以前是新光人壽,他們也很意外有這狀況並表示歉意。
11/17隔天,我跟老公討論認為還是要監視器畫面,像是入住前、跌入後走進電梯的畫面(大廳及B3停車場),早上退房前就打電話跟飯店櫃檯說,我們要畫面。
到了退房時,我們還是什麼都沒看到,我跟櫃檯說,因為相信飯店會幫我們會處理所以沒有報警,只剩監視器畫面能給我們保障,務必要寄給我們,飯店櫃檯從頭到尾都說好,以畫面要整理為由,請我們提供email,會寄給我們。
以上,我覺得飯店態度還可以,所以就選擇相信,等飯店後續處理。
沒想到我等到11/20下午5點多,還沒有一通電話,說好的主動聯繫呢?!
最後還是我主動打的電話,經理對此說是誤會,當初說11/20會打電話來,只是在他要打之前,我就先打過去了。(有這種事嗎?)
好,算我猴急!但這幾天,不聞不問,連慰問腳傷都沒有,是不是也太老實了,這是什麼服務,彷彿退房以後,只剩我老公要處理腳傷,飯店就一樣營業,不要不緊。
而這通電話陳經理也提出慰問金是3000元@@
3000是哪招!?真的是....無言。
看到這腳傷、想到我們為此行程被迫改變、還有心裡的陰霾,看到人孔蓋都不敢走。
3000元,到底是....什麼意思?!
還有當初說好的監視器畫面呢!?
在我們不斷要求下在11/21寄了兩小片段來,都斷點在很怪的地方,接著跟陳經理要求所有畫面,卻表示檔案太大無法寄送,那我們請他放隨身碟寄過來,陳經理說好。
後來賠償金3萬+醫藥費,11/22請我們提供匯款資料。
接著到了11/27打電話來(我已經懶得再主動聯繫),賠償金沒匯款,就請我們先看和解書。
-------------
”和解條件:
茲鑑於事出意外,互願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1甲方賠償乙方新臺幣三萬元整,以匯款一次付清,不另立據。
2甲方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慰問費、時間或工作損失及強制責任險等一切賠償範圍。
3乙方同意放棄民、刑訴訟權益,並同意不在網路媒體或任何社群群組提出追究,若有違反本和解條件,乙方願無條件賠償甲方十倍賠償金。”
-------------------
看到這和解書,對這家飯店,真的是失望透頂!!為什麼可以限制我們的發言自由,3萬不像賠償金,倒像封口費!
最後換成營運總監黃先生跟我們聯繫。
真的是夠了,從11/20到現在12月接到他們的電話都覺得不開心,沒有人真正關心腳傷,只在乎飯店商譽。
至今,讓我們感受最差的是飯店的消極態度。
人孔蓋修好了沒?!
沒有交代。
我老公腳傷好了沒?!
飯店打來的電話,都是在談賠償,說服我們放棄監視器畫面,沒人關心腳傷。
在12/6電話中,請黃先生錄音往上呈報,我說了全部感受,也不想在和他們糾纏,這件事就請他們做到這兩點,監視器畫面就算了(不想再糾葛)。
1.飯店到google評論道歉並承諾會避免同樣事件再發生,並說明目前維修狀況。
2.賠償金及醫藥費。
整個過程都讓人很不開心,想到就很煩。
好後悔當初沒報警,後悔選擇相信飯店。
我們並沒有獅子大開口,卻被強迫要自認倒楣吞下這一切。
但也只能換個方向想,幸好只是腳挫傷,幸好不是我抱著寶寶踩進去。
我們之所以妥協,是因為沒必要再為這些事擾亂心情,想要好好過我們日子,不想再糾纏,也不想再有接觸。
未來,高雄還會再去玩,但飯店要慎選。
而要有這觀念,在飯店若發生類似狀況,無論如何當下都要“先報警”備案,不要因為一時心軟,搞得自己事後心煩。